Hi,
月前台灣法院的一個判決,相當發人深省。
一名男子被警察認定醉酒駕駛,他情急中使用了「他媽的」字眼,被警依妨害公務送辦,一審被判4個月,二審時大逆轉獲判無罪。
法官認為,「他媽的」是社會長期存在的俚俗言詞,言者並不必然反映其主觀意欲,只是說話者習慣使用的口頭禪或發語詞,並非有意侮辱,應受言論自由保障,國家憑什麼要求人民不可以說出不中聽的話?
不中聽的說話,就認為是侮辱,就不准別人說,那是反智。
俚俗言詞,也應受言論自由保障,才是反反智。
Keit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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