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 年,小弟寫了本系列的 Part 1,轉眼已經九年。
Part 1 談到催眠表面的定義,也是指美國心理學會 APA 的定義,他們認為催眠是一種合作的互動,當中參與者對催眠師的建議作出反應。
上述的定義,只是原定義的極精簡版本,原定義長達兩大段落,接近 300 字,當中佔了最大篇幅是有關催眠導入 Induction 的講解,所謂導入,就是引導人由清醒狀態,轉入催眠狀態的過程與技術。
明顯地心理學界普遍認定催眠是一種程序,也因如此,催眠治療師往往也把自己訓練成一個技師一般,忽略了催眠背後的深度與藝術。
上述的是 2003 年的定義,這個定義廣受批評,直至 2014 年,美國心理學會 APA 再度重新定義催眠,新定義僅得 20 字,同時擺脫了催眠給人只是一種程序或技術的錯誤印象。
『Hypnosis: A state of consciousness involving focused attention and reduced peripheral awareness characterized by an enhanced capacity for response to suggestion.
催眠:一種涉及集中注意,及減少周邊察覺的意識狀態,具有增強對建議的回應的特徵。』
新定義完勝先前的版本,除了精簡之外,更讓人瞭解催眠其實不是技術,而是一種狀態,一種意識現象,並可由多種不同的人工方法,又或自然機制引發而成。
對於催眠治療師及學習催眠者來說,重點由如何催眠,改變為如何引發催眠狀態,而且催眠狀態是一種很自然的狀態,術者可以根本不用導入 Induction,只需持握適當時候,推波助瀾,業已足夠。
擔心能否催眠對方,過去是很多術者的心理負累,結果只是不斷練習各種所謂的導入技術,忘記了催眠治療的效果,來自進入催眠狀態後的治療,而非催眠本身。
再者,新定義把催眠師的角色完全移除,皆因催眠師只是從旁促進,對方才是真正的主角;人們常說最佳的幫助是助人自助,新定義才能讓催眠,成為名副其實的助人自助的藝術。
Keit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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